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欣法官在线 | 夫妻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

2017-07-07 胡天和 上海一中法院

离婚好些年

孩子不在身边

以为想见就能见

孰料前妻不待见

求助欣法官

离婚后该如何行使探望权?

欣法官,几年前我和前妻离婚时,约定孩子随前妻生活,但对我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没有约定。作为孩子的父亲,我可以随时去看望孩子吗?

你好,虽然你们离婚时对如何探望孩子没有过约定,但后续也可以就探望的时间、方式进行协商;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向法院起诉,由法院作出判决。我建议你和前妻好好商量,在探望前联系好时间、地点,因为随时随地的探望不但会干扰孩子正常的学习、生活,也容易让你和前妻就此发生矛盾。

是啊,我和前妻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,之前因为看孩子的事和前妻发生过多次冲突,110还多次出警。最近前妻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中止我的探望权。

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,《婚姻法》概括地规定为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”。根据司法实践,其情形主要有:

1

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或传染病可能传染的;

2

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、殴打、遗弃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;

3

教唆未成年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;

4

多次违反探望方式、探望时间等约定或规定,经教育仍不改正,情节严重的;

5

具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。 

从现在你们的情况来看,似乎还没有到中止探望的程度。

那就好,我还有个问题,孩子可能就要回老家上中学了,如果这样我该怎么看孩子呢?总不见得每个月我都回老家去吧。

是这样的,探望权人探望未成年子女不但可以在平时当面探望,对于孩子和探望权人不在一个城市居住的情形,探望权人还可以通过电话、视频等方式与孩子联系。在寒暑假期间,还可以设置时间较长的集中探望时间。

如果前妻一直不让我看小孩,我该怎么办呢? 

作为孩子的父亲,你有权维护正当的探望权。司法实践中,探望权协助义务人多次阻碍探望权人正当行使探望权,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,仍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文书,探望权人据此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,法院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、学习、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等因素后,可将此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理由之一。

我明白了,谢谢欣法官。我尽量跟前妻好好沟通,争取能定期见到孩子,有跟孩子相处的时间。如果她执意不肯,我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
第三十八条

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欣法官  

本期的探望权纠纷就聊到这里,有更多问题欢迎留言。下期我们聊聊有关非婚生子的法律权益问题。

周欣法官工作室

特约作者:胡天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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